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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西城,一女子在整理丈夫遗物时,发现丈夫曾多次向姑姐转账400多万元,让姑姐在北京代替自己买房。而这一切女子一概不知,气愤之下,女子质问姑姐,但姑姐却说是弟弟特别交代不告诉女子,待侄子成年后,房屋将会返还给侄子。

原来,在2013年,男子秦某私下找到姐姐,让姐姐帮自己买房,房屋登记在姐姐名下。姐姐同意后,秦某将购房所需要的房款支付给了姐姐。万万没想到仅过3年,秦某突发心脏病去世。

秦某去世之后,其妻子陈某与秦某家人的关系不复从前,甚至就秦某遗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了诉讼。可能正因为如此,陈某小心保留着秦某的手机等个人物品。之后的一天,陈某从秦某的手机上发现了前述汇款和买房的事情。由于这些款项和这个房屋并不在前述继承纠纷中,陈某觉得自己遭到了秦某的欺骗,赶紧找到姑姐询问缘由,不料姑姐的说辞就是开头的理由。陈某无法接受,又提起诉讼,要求解除秦某与姑姐之间关于买房的委托合同,判令姑姐将453万元的款项返还。不料收到诉状之后,姑姐又改了口风,辩称涉案房屋登记在自己和丈夫名下,是自己的财产,跟秦某无关;至于汇款是秦某对自己的赠与,只是弟弟对一个扶持他多年的姐姐的回报。

1.秦某是否跟姐姐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?我国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》规定,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,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,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,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。在本案中,对于自己的主张,陈某提供了秦某与姐姐的转账记录、微信聊天记录、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,能够将秦某委托姐姐在北京购房的事实证明达到前述标准。但这种情况下,姐姐并没有提供证据进行反驳,应该承担不利后果。所以,根据本案的证据情况,秦某跟姐姐建立了关于代为购房的委托合同。我国《民法典》规定,委托人死亡、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、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、终止的,委托合同终止;但是,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。根据前述规定,作为委托人的秦某已经去世,秦某与姐姐建立的委托合同终止,姐姐应该向秦某返还他已经支付的购房款。由于秦某已经去世,这些购房款的接收方应该为秦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。所以,法院判决秦某的姐姐将查明的448.30万元返还给秦某的合法继承人。

2.为什么不是返还给陈某,而是返还给秦某的合法继承人?根据本案的案情来看,秦某突然去世并没有就这套房屋或购房款确定遗嘱继承人。在这种情况下,秦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都有权利代替秦某,在秦某与姐姐的委托合同中向姐姐主张权利。所以,陈某作为秦某的配偶只是秦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一,其余如秦某的子女、父母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,也应该代替秦某,与陈某一道向秦某的姐姐主张权利。我国《民法典》规定,继承开始后,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;没有遗嘱执行人的,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;继承人未推选的,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;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,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。根据前述规定,陈某及秦某的其他合法继承人除了继承人的地位,也是秦某的遗产管理人,应该担负起清理秦某遗产和处理秦某债权债务的法律义务。所以,法院判决秦某的姐姐将448.30万元返还给秦某的合法继承人并无不当。

3.这448.30元应该在秦某的合法继承人之间如何分割?首先,需要先确定这448.30元的性质,是秦某的个人财产,还是秦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。我国《民法典》规定,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,除有约定的外,遗产分割时,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,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。根据前述规定,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,应该分出一半给陈某,其余的金额才是秦某的个人财产;如果是秦某的个人财产,可以直接进行分割。值得注意的是,分割遗产,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;但是,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。所以,如果秦某对外有债务,需要秦某的合法继承人先向债权人清偿债务,剩余的金额才在继承人之间分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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